(2015)衛民小字第97號
——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(2015-9-17)
(2015)衛民小字第97號
原告王某某,男,1965年12月17日出生,漢族,住河南省郟縣。
被告某某公司,住所地平頂山市。
法定代表人唐某某,該公司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聶雙成,該公司干部。
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某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一案,在庭前調解過程中,原告王某某以經雙方協商被告已返還押金為由,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,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的處分,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本案訴訟費50元,減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負擔。
審判員 夏宏燁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書記員 買艷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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