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湛民四初字第94號
——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(2015-10-13)
(2015)湛民四初字第94號
原告王某,女,1971年12月16日出生。
被告董某某,男,1967年2月20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因原告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十一)項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承擔。
審判員 高 磊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書記員 王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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