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湛民一初字第396號
——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(2015-9-24)
(2015)湛民一初字第396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83年4月25日出生。
被告宋某某,男,1972年8月3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負擔。
審 判 長 程昆松
審 判 員 王伴伴
代理審判員 焦俊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
書 記 員 趙許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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