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湛民一初字第348號
——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(2015-9-25)
(2015)湛民一初字第348號
原告劉某,女,1988年12月4日出生。
被告文某,男,1984年11月6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文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,自愿撤回對被告文某的起訴。
經審查,本院認為,原告劉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劉某負擔。
代理審判員 焦俊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書 記 員 趙許洛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