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湛民四初字第112號
——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(2015-10-14)
(2015)湛民四初字第112號
原告陳某某,女,1977年5月20日出生。
被告王某某,男,1976年8月6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陳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行使,符合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陳某某承擔。
審判員 高 磊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書記員 王晶晶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