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舞民初字第794號
——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(2015-9-14)
(2015)舞民初字第794號
原告:翟某某,女,漢族,1988年10月30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:高明超,舞鋼市司法局尚店法律事務(wù)所法律工作者。(一般代理)
被告:趙甲,男,漢族,1982年6月18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翟某某訴被告趙甲離婚糾紛一案中,本院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:30分在第七審判庭準時開庭,原告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明超均未按時到庭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“原告經(jīng)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經(jīng)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訴處理;……”之規(guī)定,本案按照原告翟某某撤訴處理。故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照原告翟某某撤訴處理。
審 判 長 曹俊英
代理審判員 楊 磊
人民陪審員 張小玉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書 記 員 梁超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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