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535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1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2535號
原告陳某某,女,1988年2月8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姚某某,男,1987年2月2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請求撤回對被告姚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陳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姚某某的起訴,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陳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馮利亞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
書記員 薛曉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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