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692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1-4)
(2015)汝民初字第2692號
原告丁某某,男,1977年2月9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丁某甲,男,現(xiàn)年36歲,漢族,系原告之弟。
被告丁乙,曾用名丁曾乙,女,漢族,現(xiàn)年29歲,系原告之妹。
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與丁某甲、丁乙分家析產(chǎn)糾紛一案中,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,請求撤回對被告丁某甲、丁乙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丁某某的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對被告丁某甲、丁乙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,減半收取50元,由原告丁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馬聚光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
書記員 薛曉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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