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642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1-6)
(2015)汝民初字第2642號
原告侯某某,女,1978年8月8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陳某某,男,1977年3月17日出生,漢族。
原告侯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審判員智亞利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請求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侯某某的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侯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侯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智亞利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
書記員 陳世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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