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158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2158號
原告王某某,女,1985年10月30日出生,漢族,住河南省汝州市。
被告張某某,男,1987年8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河南省汝州市。
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申請撤回起訴是原告對其民事訴訟權益的行使與處分,符合有關法律規定,依法應予準允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。
代理審判員 于延坡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 記 員 郭俊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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