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982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15)
(2015)汝民初字第982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66年4月22日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晁某,男,成年,漢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因原告李某某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 判 長 王少磊
代理審判員 于延坡
人民陪審員 郭俊朋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書 記 員 胡蒙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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