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875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1875號
原告郭某某,男,1981年6月16日出生,住汝州市。
被告魏某某,女,1982年3月15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原告郭某某訴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魏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申請撤回起訴是原告對其民事訴訟權益的行使與處分,符合有關法律規定,依法應予準許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擔。
代理審判員 高向鵬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 記 員 郭俊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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