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074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25)
(2015)汝民初字第1074號
原告鄭甲,女,1987年4月2日生,漢族,住河南省汝州市。
委托代理人:王程祥,系河南神鷹律師事務所律師,代理權限:一般代理。
被告李甲,男,1983年4月3日生,漢族,住河南省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鄭甲與被告李甲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,申請撤回對被告李甲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鄭甲撤回對被告李甲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周國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書記員 張 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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