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118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10)
(2015)汝民初字第2118號
原告姬甲,女,1987年4月13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劉甲,男,1986年1月7日出生,漢族,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姬甲與被告劉甲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姬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劉甲的起訴。
本院認(rèn)為,原告姬甲的申請符合相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(zhǔn)予原告姬甲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負擔(dān)。
審判員 周國強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書記員 吳培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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