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503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6)
(2015)汝民初字第1503號
原告楊某某,女,1952年6月6日出生,漢族,戶籍汝州市。
委托代理人李潤欣,男,汝州市“148”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,特別授權。
被告白某某,男,1949年12月30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白某某扶養(yǎng)費糾紛一案,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白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申請撤回起訴是原告對其民事訴訟權益的行使與處分,符合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依法應予準允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審 判 長 王少磊
代理審判員 于延坡
人民陪審員 馮小強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書 記 員 郭俊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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