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575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22)
(2015)汝民初字第1575號
原告陳某,男,1940年3月10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委托代理人陳周三,男,1970年12月14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陳某甲,女,1990年6月21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訴被告陳某甲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中,原告陳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陳某甲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陳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陳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周國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書記員 孫 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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