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660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660號
原告楊某某,男,1986年6月5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張某某,女,1987年11月8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,符合法律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故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,由原告楊某某負擔(dān)。
審判長 耿建立
審判員 金根周
審判員 李喜儒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杭紅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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