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397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28)
(2015)汝民初字第1397號
原告程某,女,漢族,1987年8月2日生,住汝州市。
被告李某,男,漢族,1984年11月6日生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,拒不到庭參加訴訟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。
審 判 長 劉兵偉
代理審判員 劉世偉
人民陪審員 劉亞峰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書 記 員 陳紅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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