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249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11)
(2015)汝民初字第2249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90年5月5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鄭某某,男,1989年5月19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鄭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,符合法律有關規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故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,由原告李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金根周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
書記員 杭紅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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