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912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15)
(2015)汝民初字第1912號
原告王某,女,漢族,1982年2月5日生,住汝州市。
委托代理人王青江,男,漢族,1953年7月1日生,住汝州市,系王某之父。
被告邵某,男,1979年3月10日生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,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,本院應當予以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負擔。
代理審判員 劉世偉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書 記 員 陳紅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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