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898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1898號
原告楊某甲,女,1980年2月2日出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楊某乙,男,1979年9月29日出生,漢族,住址同原告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甲與被告張瀟雅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楊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楊某乙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楊某甲的撤訴申請,符合法律有關規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故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楊某甲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,由原告楊某甲負擔。
審判員 金根周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杭紅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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