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140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13)
(2015)汝民初字第2140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74年5月13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程某某,男,1975年3月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請求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,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馮利亞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書記員 張曉芳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