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2093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9)
(2015)汝民初字第2093號
原告王某某,男,1990年5月3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陳某某,女,1990年6月20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,屬于行使處分其訴訟權利的合法行為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馬曉培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書記員 王馨曼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