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493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8-28)
(2015)汝民初字第1493號
原告董某某,男,1991年5月19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牛某某,女,1991年12月2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某訴被告牛某某同居關(guān)系子女撫養(yǎng)糾紛一案中,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牛某某的起訴,屬于行使處分其訴訟權(quán)利的合法行為,應(yīng)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,由原告董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馬曉培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書記員 王馨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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