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701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2)
(2015)汝民初字第1701號
原告程某甲,女,1985年5月3日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被告孫某甲,男,1984年12月2日生,漢族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甲與被告孫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,申請撤回對被告孫某甲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程某甲撤回對被告孫某甲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周國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書記員 孫 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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