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汝民初字第1904號
—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(2015-8-31)
(2015)汝民初字第1904號
原告王某,女,漢族,1988年9月10日生,住汝州市。
被告石某,男,漢族,1987年7月11日生,住汝州市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。
本院認為,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,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,本院應當予以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負擔。
代理審判員 劉世偉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書 記 員 陳紅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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