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190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19)
(2015)葉民初字第1190號
原告尚某某,女,1962年4月8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喬某某,男,1949年3月9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原告尚某某訴被告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向被告喬某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、應訴通知書、訴訟風險告知書、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,依法由審判員陳恩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,被告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尚某某訴稱,我與被告喬某某1984年4月7日結婚(未辦理登記手續),婚后感情一般。1984年臘月27生長子,取名喬需躍,1986年6月20日生次子,取名喬躍文。后因家務瑣事不斷生氣、打架,夫妻感情已經破裂,故起訴:1、請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離婚;2、訴訟費由被告負擔。
被告喬某某在法定期間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。
經審理查明,原告尚某某與被告喬某某經人介紹于1984年4月結婚,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婚后夫妻感情較好,1984年農歷12月27生育長子喬需躍,1986年農歷6月21日生育次子喬躍文,兩個孩子現均已成年,在外打工。2015年7月8日,原告尚某某以長期分居,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,請求與被告喬某某離婚。
本院認為,是否準予離婚,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第五條“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,應當區別對待: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公布實施以前,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,按事實婚姻處理。”本案中,原告尚某某與被告喬某某同居生活多年,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但已生育兩個兒子,雙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,已形成事實婚姻關系。雖然婚后雙方因一些家務瑣事生氣、吵架,亦屬人之常情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,如果雙方能相互尊重、諒解和支持,還是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尚某某應念及夫妻感情和孩子,給被告喬某某一次和好的機會,被告喬某某亦應珍惜這次機會,多與原告尚某某溝通,使其能回心轉意,與其建立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。現原告尚某某提出與被告喬某某離婚,單憑口說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,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故原告尚某某請求離婚,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尚某某與被告喬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尚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陳恩峰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
書記員 楊亞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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