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436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10-8)
(2015)葉民初字第1436號
原告楊某某,女,1986年1月6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李某某,男,1982年11月24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楊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,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50元。
審判員 趙曉軍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書記員 王 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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