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428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10-8)
(2015)葉民初字第1428號
原告鄭某某,女,1981年11月3日出生。
被告劉某某,男,1980年11月20日出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:原告鄭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鄭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鄭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朱德星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書記員 李貝貝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