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647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10-13)
(2015)葉民初字第1647號
原告沈某某,女,1968年10月15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宋某某,男,1968年9月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沈某某訴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沈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王蒙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書記員 張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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