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528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(2015)葉民初字第1528號
原告吳某某,男,1984年5月16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張某某,女,1985年5月10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,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吳某某申請撤訴,系其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吳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陳恩峰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書記員 楊亞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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