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221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9)
(2015)葉民初字第1221號
原告李某某,女,1970年7月17日出生。
被告王某某,男,1972年8月10日出生。
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李某某,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李某某訴稱: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12月1日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。1999年12月10日,生育長女,取名王某甲;2007年11月12日,生育次女,取名王某乙;2011年5月18日,生育一子,取名王某丙。由于原、被告之間沒有共同語言,常為家務瑣事生氣、吵架。而且被告王某某又經常辱罵毆打原告李某某,現在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。故提起訴訟,請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。
被告王某某辯稱:原告李某某起訴與被告王某某離婚,被告王某某同意,但婚生三個子女均由被告王某某撫養,撫養費均由被告王某某負擔。婚后共同財產:北屋平房4間,東屋平房2間,其中北屋平房西頭1間、東屋配房南頭1間可歸原告李某某所有,其余共同財產應歸被告王某某所有。
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:1、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,證明原告李某某身份;2、結婚證復印件1份,證明原、被告于1998年12月1日登記結婚,系合法夫妻;3、常住人口登記卡4張,證明原、被告的家庭情況。
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。
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材料均無異議。
經庭審質證,本院確認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某均無異議的1-3號證據,均形式合法、內容客觀真實、與本案的案情有關聯,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。
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,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: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12月1日登記結婚。1999年12月10日,生育長女,取名王某甲;2007年11月12日,生育次女,取名王某乙;2011年5月18日,生育一子,取名王某丙。
本院認為: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結婚時間較長,并生育二女一子,說明雙方還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。近年來,原、被告雖然曾因家務瑣事生氣、吵架,但也屬人之常情,生活中不可避免的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,雙方本著相互尊重、相互包容、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糾紛,還是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李某某應當顧及夫妻感情及孩子的健康成長,給被告王某某一次和好的機會。被告王某某亦應珍惜這次機會,多與原告李某某溝通,雙方攜手共創一個和諧、美滿、幸福的家庭。綜上所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李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 修軍旗
審判員 朱德星
審判員 劉振濤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書記員 李貝貝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