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300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1)
(2015)葉民初字第1300號
原告高某某,女,1978年5月24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趙春志,葉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孟某某,男,1975年9月28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張留生,葉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。
原告高某某訴被告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審判員修軍旗適用簡易程序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春志,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留生均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高某某訴稱:原、被告經人介紹于2003年7月7日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。2005年,生一男孩。由于原、被告婚姻基礎較差,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生氣、打架。2011年,原、被告因瑣事生氣,原告高某某外出打工,至今已4年多,被告孟某某連一個電話也沒給原告高某某打過。原、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實亡,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,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。故提起訴訟,請求依法判令:1、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孟某某離婚;2、婚生子由被告孟某某撫養,撫養費由被告孟某某負擔。
被告孟某某辯稱: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故被告孟某某不同意離婚。
經審理查明,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孟某某經人介紹于2003年7月7日登記結婚,原告高某某系再婚,被告孟某某系初婚。2005年12月22日,生一子,取名孟某甲。
上述事實有原告高某某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、婚姻證明以及原、被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。
本院認為,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孟某某結婚時間較長,并生育一子,說明雙方還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。近年來,原、被告雙方雖然因家務瑣事生氣、吵架,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,本著相互尊重、相互包容、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糾紛,還是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高某某應當顧及夫妻感情及孩子的健康成長,給被告孟某某一次和好的機會。被告孟某某亦應珍惜這次機會,多與原告高某某溝通,雙方攜手共創一個和諧、美滿、幸福的家庭。綜上所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孟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150元,由原告高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修軍旗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書記員 李貝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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