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248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8)
(2015)葉民初字第1248號
原告朱某某,女,1992年10月13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毛振國,葉縣司法局工作人員。
被告閆某某,男,1987年6月27日出生。
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振國、被告閆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朱某某訴稱: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閆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。2013年農歷8月28日,生育一子,取名閆某甲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加上雙方性格不合,婚后在共同生活中,常為家務瑣事生氣、吵架。原告朱某某無耐于2015年5月份外出,雙方開始分居。現在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,故原告朱某某請求與被告閆某某離婚。
被告閆某某辯稱:原告朱某某所訴不實,在日常生活中,原、被告之間有時會生氣吵架,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。所以,被告閆某某不同意離婚。
經審理查明: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閆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登記結婚。2013年農歷8月28日,生育一子,取名閆某甲。
本院認為:原、被告結婚時間不長,在共同生活中,雖然因家庭瑣事生氣、吵架,但也屬人之常情。如果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,能相互諒解、相互支持,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去處理家庭事務,還是有和好的可能。但被告閆某某應該珍惜這次機會,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之處,對原告朱某某多關心、體貼,爭取和睦相處,共建美好生活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原告朱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 修軍旗
審判員 朱德星
審判員 劉振濤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書記員 李貝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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