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291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1)
(2015)葉民初字第1291號
原告楊某某,女,1987年11月6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馬某某,男,1985年12月5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楊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,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50元。
審判員 趙曉軍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書記員 顧東峰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