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713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葉民初字第713號
原告高某,女,1989年6月16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婁某,男,1983年2月15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原告高某與被告婁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案在審理中,原告申請撤訴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高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高某負擔。
審判長 靳英麗
審判員 閆鐵鎖
審判員 陳兆豐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記員 鄭佩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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