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084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2)
(2015)葉民初字第1084號
原告褚某某,女,1979年4月3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李銀成,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馬某某,男,1972年5月25日出生,蒙古族。
原告褚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銀成、被告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褚某某訴稱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認識,于2003年5月7日登記結婚,2004年3月29日生一女,取名馬涵某,現就讀于昆陽鎮五小五年級。婚后,被告經常酗酒鬧事,毆打我,且有重男輕女思想。2008年3月原告曾起訴離婚,后為了女兒撤訴。此后,被告仍要求原告生育男孩,夫妻矛盾升級,現已無和好可能,夫妻感情徹底破裂,故再次起訴,請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離婚。
被告馬某某辯稱,原告說我存在家庭暴力不屬實,夫妻感情未破裂,不同意離婚。如果原告身體不允許,可以不要二胎。
經審理查明,原告褚某某、被告馬某某經人介紹認識,于2003年5月7日登記結婚,2004年3月29日生一女,取名馬涵某。原告曾于2008年起訴離婚,后撤訴,F因生育二胎問題原、被告發生矛盾,原告再次起訴離婚。
本院認為,原告褚某某、被告馬某某共同生活多年,并育有一女,應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。這次原、被告在生育二胎的問題上未達成一致意見引發矛盾,原告起訴離婚。庭審中,被告表示如原告身體不允許,可以不要二胎,所以在該問題上,原、被告雙方還是可以協商的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對其夫妻感情還應當予以挽救。故原告起訴離婚,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應珍惜這次機會,改正自己的缺點,為挽救家庭多做努力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不準原告褚某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褚某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 王克娜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書記員 任敬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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