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308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葉民初字第1308號
原告屈某某,女,1964年11月24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委托代理人張瑞霞,河南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連某某,男,1959年7月15日出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屈某某訴被告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屈某某申請撤訴,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規定,應予允許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屈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陳恩峰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記員 楊亞南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