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523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14)
(2015)葉民初字第1523號
原告婁某某,女,1989年3月13日出生,漢族。
被告韓某某,男,1988年9月8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婁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婁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婁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王蒙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書記員 張旗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