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葉民初字第1536號
——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(2015-9-15)
(2015)葉民初字第1536號
原告朱某某,女,1985年10月05日出生。
被告辛某,男,1985年03月24日出生,漢族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訴被告辛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朱某某申請撤訴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朱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王克娜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書記員 任敬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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