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魯民初字第2347號
——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(2015-8-26)
(2015)魯民初字第2347號
原告申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,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(十一)項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,由原告申某某負擔。
代理審判員 崔冬冬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書 記 員 趙楷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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