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魯民初字第2416號
——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(2015-9-6)
(2015)魯民初字第2416號
原告辛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在訴訟過程中,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款之相關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150擔(已交納)。
代理審判員 程相哲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書 記 員 趙楷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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