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魯刑初字第241號
——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(2015-9-10)
(2015)魯刑初字第241號
公訴機關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。
被告人賈某立,男,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魯山縣,漢族,小學畢業,農民,住河南省魯山縣。因犯危險駕駛罪,2014年1月16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,,2015年7月23日被查獲,2015年7月24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。現羈押于魯山縣看守所。
辯護人臧幸輝,河南成勝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魯檢公訴刑訴(2015)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立犯危險駕駛罪,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,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,實行獨任審判,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健橋、曹秋鳳出庭支持公訴。被告人賈某立到庭參加訴訟。現已審理終結。
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2015年7月23日21時許,被告人賈某立酒后駕駛豫D87827號小型普通客車,沿魯山縣城望城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昊盛源小區門前時,被魯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。經檢驗,被告人賈某立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95.15mg/100ml,屬醉酒。
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,且血液乙醇檢驗鑒定報告、抽血照片、現場照片、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、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、前科刑事判決書、查獲證明、案發證明、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,足以認定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賈某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,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確認。所舉證據來源合法、客觀、公正,本院予以采信。被告人賈某立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,現不思改過,又犯危險駕駛罪,可對其從重處罰。被告人賈某立的辯護人認為,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,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。為打擊犯罪,結合本案事實、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被告人賈某立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
(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。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)
罰金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日繳納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書面上訴的,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,副本三份。
審判員 曾艷陽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
書記員 徐研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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