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181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10-9)
(2015)郟民初字第1181號
原告周某某,女,1946年9月15日生。
被告吳某甲,男,1969年7月14日生。系周某某長子。
被告吳某乙,男,1974年12月24日生。系周某某次子。
被告吳某丙,女,1972年7月22日生。系周某某長女。
被告吳某丁,女,1982年10月15日生。系周某某次女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某甲、吳某乙、吳某丙、吳某丁贍養糾紛一案中,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本院認為,周某某申請撤訴,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周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50元,減半收取25元,由周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賈衛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書記員 周米娜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