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300-2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9-10)
(2015)郟民初字第1300-2號
原告宋某,女,1972年1月24日生。
被告張某某,男,1971年8月5日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本院認為,宋某申請撤訴,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宋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宋某負擔。
審 判 長 賈衛真
審 判 員 周米娜
人民陪審員 吳素曉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
書 記 員 范永存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