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203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9-6)
(2015)郟民初字第1203號
原告范某某,女,1986年3月6日生。
被告劉某某,男,1989年10月11日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范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本院認為,范某某申請撤訴,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范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范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賈衛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書記員 周米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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