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322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8-28)
(2015)郟民初字第1322號
原告田某某,女,1988年3月28日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王某某,男,1982年8月11日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田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田某某申請撤訴,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田某某撤回對王某某的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田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趙紅舉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書記員 張冰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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