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265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8-24)
(2015)郟民初字第1265號
原告王某某,女,1979年6月9日生。
被告王某,男,1978年1月5日生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。
本院認為,王某某申請撤訴,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五)項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王某某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減半收取150元,由王某某負擔。
審判員 賈衛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書記員 周米娜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聲明:
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,
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。
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,要求修改或刪除的,
請將網址發郵件至:
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