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984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郟民初字第984號
原告王某某,女,1931年8月12日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朱某某,男,1957年7月9日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朱某甲,男,1964年8月8日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王某某與朱某某、朱某甲贍養糾紛一案中查明,王某某并未起訴,該案系王某某次子朱國彬以王某某的名義起訴,王某某知情后表示自愿放棄訴權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(十一)項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50元,由王某某負擔。
審 判 長 趙紅舉
審 判 員 郭國榮
人民陪審員 吳素曉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書 記 員 張冰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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