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郟民初字第1114號
——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(2015-9-15)
(2015)郟民初字第1114號
原告張某某,女,1951年8月12日生,漢族,農民。
被告馬某某,男,1945年9月25日生,漢族,農民。
本院在審理張某某與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,張某某申請緩交訴訟費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,經催告后仍未繳納訴訟費。依照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(十一)項之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訴處理。
案件受理費300元,由張某某負擔。
審 判 長 胡小霞
審 判 員 馬曉沛
人民陪審員 馬現坤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書 記 員 陳曼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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